历史上的罪犯流放最早起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,到了清代有了较大发展,逐步健全了罪犯流配制度,设置了多处罪犯流放点。顺治初年,已制定了大清律,对罪犯的流放作了详细规定,主要是流放人员的起因、种类,流放人员的刑期,流放人员的生活等。乾隆初年公布的《大清律例》规定:“强盗免死减者,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,伙盗供出首盗即时拿获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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