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它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。天命十一年(1626)始颁,中经多次更改。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,还有关于惩罚窝主、奖励检举、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。清入关前,为了制止农奴逃亡,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。
入关后,清统治者又在所占领的部分地区大量圈占土地,强迫汉人投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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