洪武期间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包括哪几项
1367年,明太祖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,洪武六年始分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设置了六科给事中,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,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。假如说,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,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,二个机构互不统属,可互相弹劾。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,左右给事中各一人,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,其职责是“掌侍从、规谏、辛卜阀、拾遗、稽察六部百司之事”
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大体上与御史相近,但是更加专门化,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各行政部门违法失职行为,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。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当严格,按规定,一般是“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、博士并推官、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”。同时明朝也很重视给事中的考核,七品小官,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来亲自定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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