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初立租庸调 (公元619年)
唐武德二年二月,唐朝初定租、庸、调法,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。它以每一男丁授田百亩为前提,在此基础上实行“有田则有租,有家则有调,有身则有庸”的赋役办法,故简称租庸调制。德宗建中元年,随着计丁授田的均田制的解体,“以人丁为本”的租庸调制也同时废驰了,代之以两税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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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武德二年(619)二月,唐朝初定租、庸、调法,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。它以每一男丁授田百亩为前提,在此基础上实行“有田则有租,有家则有调,有身则有庸”的赋役办法,故简称租庸调制。唐初租庸调制直接从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沿袭而来,并作了改进,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有减课办法,百姓的租调负担比前代稍有减轻,并在纳绢与服役之间有一定的变通性,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,也多少削弱了个体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,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,因此唐初出现了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。德宗建中元年(780),随着计丁授田的均田制的解体,“以人丁为本”的租庸调制也同时废驰了,代之以两税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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