乾隆皇帝虽明确规定:凡官员犯有侵贪、亏空、苛索、贿赂、欺冒、挪移、盗库等贪污行径,一经发觉,严惩不贷,强调“不可为贪官开幸生之路”,并以“斧锁一日未加,则侵贪一日未止”,实施严刑峻法。然而,专制政治赋予了统治者在执政过程中很大的随意性,故而乾隆帝个人的权力和意志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,其主要表现为:
其一,因人立法,徇庇亲信。诸如云贵总督李侍尧,在乾隆四十五年(1780),因贪赃索贿,为云南储粮道海宁参劾,由于情节恶劣,大学士九卿会议斩决,但乾隆帝认为李侍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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